教職員申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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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申訴

本校依據大學法第22條、教育部所頒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」及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之規定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。目前本校置委員十五人,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由校長遴聘教師、教育學者、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、社會公正人士擔任,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;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,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申評會委員會議,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。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人事室主任兼任,辦理有關教師申訴業務事宜。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,並主持會議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
職技員工申訴

本校為維護職技員工之權益,促進校園和諧,特訂定『南華大學職技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』。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,其名額分配及產生方式如下:

(一)委員三人由校長邀請本校適當相關人員擔任。

(二)委員六人由本校職技員工推選,其中主管人員二人,非主管人員四人。

(三)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。

本會當年度第一次會議召集由校長或其指定之行政人員召集之。主席由委員互選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人事室主任擔任之,負責申訴案件文書之處理及保管事宜。近年本校皆無教師申訴案件與職技員工申訴案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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