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事會運作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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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董事會依教育部之規範,置董事9人,組織董事會,推選董事長1人,監察人1人,由當屆董事互選之,對外代表本法人,並建置秘書1人。本校董事會之職權、任期、選聘、改選、補選及董事會會議等事項,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辦理,並明訂於「捐助章程」中。
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1次或視校務需要而加開,由董事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,本校董事會成員均為無給職,僅依相關規定於出席會議活動時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。
董事會充分支持學校發展,與學校行政權責分明,有關全校重大事項、預算案、新增系所、重大法案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後方可實施。校長綜理校務,並於董事會議報告校務,執行董事會之決議,推動校務發展。為有效達成校務發展目標,董事會充分授權校長,依擬定之規劃計畫執行。
董事會職權
一、捐助章程之變更。
二、董事之選聘及解聘。
三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。
四、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。
五、校長之選聘、監督、考核及解聘。
六、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,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。
七、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,為不動產之處分、設定負擔、購置或出租。
八、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,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。
九、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、停辦、改制、合併、解散,或改辦理其他教育、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,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。
十、校務報告、校務計畫、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。
十一、經費之籌措及運用。
十二、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。
十三、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。
十四、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。
十五、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。
十六、財務行政之監督。
董事會辦理重要事項
一、通過本校每學年度預算案、每學年度決算書案。
二、通過「南華大學組織規程」、「南華大學校長遴選解聘辦法」
三、通過「選聘本校第六任校長林聰明教授」